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年度自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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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 訴 人 泰霖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
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彭振湘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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