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聲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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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八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九十一年度
聲判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五項
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裁定係就抗告人交付審判之聲請為駁回之裁定,揆諸
首揭說明,此項裁定自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林佩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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