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13
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年度自字第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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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三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
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堅詞否認涉有自訴意旨所指妨害其自由等瀆
職犯行,辯稱:從未見過自訴人,對自訴意旨毫無所悉等語,核與自訴人於本院
調查時,當庭指認被告後陳稱:當日妨害其自由之警員,並非被告等語相符,(
均參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訊問筆錄),堪認被告所辯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所得,應認本件自訴意旨所指被告涉有瀆職等犯行,尚乏實
證相佐,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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