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昇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郭展瑋即郭文隆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
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將被告身分證統一
編號誤植為其被繼承人郭文隆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顯然錯誤,
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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