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春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0,34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1,8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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