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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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顏翠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吳彥輝
被 告 林周素孃(周芳輝之繼承人)
高正岳(周芳輝之繼承人)
高牽詡(周芳輝之繼承人)
高竹嫺(周芳輝之繼承人)
被 告 杜萬出
訴訟代理人 杜建德
被 告 方文進
林明燦
林淑貞
林瑞成律師即林敬正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文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蔡奇宏
複 代 理人 曾友和
參 加 人 鍾光華即徐煥楨之繼承人
鍾紹桓即徐煥楨之繼承人
鍾若芩即徐煥楨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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