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百益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百益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1,543,301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5日聲請
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9號,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3%、每月還
款19,657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
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
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擔任建築業臨時工,平均每月
薪資收入約27,000元,無申請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
出17,076元【依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
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計算】,名下財產
僅新光人壽保險一份(無陳報保單價值)、110年出廠之微
型電動車二輪車,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
要支出17,076元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扶養費4,000元及母
親扶養費5,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衡以債務人之財產
、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債務,顯已陷於全
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
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
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543,301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27-42、133頁;消債
更字卷第29-33、45-65、163-169頁)。就聲請人所欠債務
金額乙節,依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狀,無擔保無優先債
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4,796,128元。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
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
,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於111年8月5日聲請消債條
例前置調解(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9號),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安泰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3%、每月還款19,657元
之清償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
院於111年9月22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
聲請人提出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為證(消債更字卷第3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
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
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擔任建築業臨時工,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7,0
00元,無申請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年度至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
記錄明細表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3-45、49-52頁;
消債更字卷第39-41、67-69、79、171、175、177頁)。又
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13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74619
號函所示(消債更字卷第203頁),聲請人確無領取社會補
助。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新光人壽保險一份(無陳報
保單價值)、110年出廠之微型電動車二輪車,無其他財產
,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光人壽保險單、微型電動車二輪車行
照執照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47頁;消債更字卷
第35、43、157-161、173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
應以其每月平均薪資收入27,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依上揭標準計算,應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子00年0月00日出生
,20歲餘,尚在就學,無工作收入,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長子學生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稽(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7-5
9頁;消債更字卷第75-77、179-183頁),應認聲請人之長
子有受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
依前開規定,應以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
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以8,538元【計
算式:17,076元×1/2=8,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上限,
是聲請人每月支付長子扶養費4,000元,未逾上開計算之金
額,核屬適當。另聲請人之母親00年0月0日出生,64歲餘,
患有極重度之身心障礙,每月領有身障補助津貼5,000元,
因父親年邁無法工作,故由聲請人及其弟弟負擔母親之扶養
費,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母親之身心障礙證明可稽(南
司消債調字卷第55-59頁;消債更字卷第73-77頁)。又依臺
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13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74619號函
所示(消債更字卷第203頁),聲請人之母親每月核領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5,065元。聲請人之母親患有極重度之身心
障礙,無法工作,父親00年0月00日出生,66歲餘,確實年
邁致工作能力降低,應認母親有受聲請人及其弟弟共同扶養
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定,應以17,076元為限
,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聲請人每月扶養母親
之扶養費用應以6,006元【計算式:(17,076元-5,065元)×
1/2=6,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上限。是聲請人每月支
付母親扶養費5,000元,核屬適當。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27,000元,扣除其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長子扶養費4,000元及母親扶養費5
,000元後,餘額約為924元,且如前述,本件債權人之無擔
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796,128元,聲請人之償債能力與債
務金額差距過大,顯見聲請人難以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是聲
請人陳稱其收入無法負擔債務,堪可採信。依此,聲請人之
經濟狀況,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
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
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671,989元 消債更字卷第115-127頁 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03,780元 消債更字卷第195-201頁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637,941元 消債更字卷第185-193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04,877元 消債更字卷第139-151頁 5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672,045元 消債更字卷第101-113頁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5月1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58,496元 消債更字卷第129-137頁 7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7,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69頁,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暫列 ②長子之學貸連帶保證債務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796,1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