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雅玲
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雅玲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
、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
先權債務共計2,172,113元。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聲
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案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65號,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180期、利率3%、
每月還款9,799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
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
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原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康
鈞老人養護中心,於112年6月底離職,嗣於112年7月5日起
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康寧護理之家,月薪36,000元,無申請社
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支出16,282元,名下財產僅善化溪
美郵局存款餘額457元、官田區農會存款餘額23元、臺灣土
地銀行新市分行存款餘額2元、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存款
餘額5元及數位帳戶餘額50元、遠雄人壽保單兩份(保單價
值準備金分別為15,161元、15,109元)、96年出廠之汽車一
輛,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
需每月支付父母親扶養費共17,000元,實無力清償債務。是
衡以債務人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綜合判斷,就已屆清償期之
債務,顯已陷於全盤繼續不能清償之客觀情狀,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
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共計2,172,113元
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為證(南
司消債調字卷第25-27、31-36頁;消債更字卷第147-162頁
)。就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乙節,依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
報狀,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應如附表所示為5,350,192元
。故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現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堪可認定。聲請人於11
1年9月22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111年度南司消債
調字第565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18
0期、利率3%、每月還款9,799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無法負
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1年11月1日發給聲請
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
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原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康鈞老人養護中心,於11
2年6月底離職,於112年7月5日起任職於臺南市私立康寧護
理之家,月薪36,000元,無申請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
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臺南市私立康
鈞老人養護中心薪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臺南市私立康寧護理之家在職證明、臺南市私立康寧護理之
家在職證明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39、43-50頁;
消債更字卷第163-177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8
月9日南市社助字第1120774619號函所示(消債更字卷第197
頁),聲請人確無領取社會補助。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
僅善化溪美郵局存款餘額457元、官田區農會存款餘額23元
、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存款餘額2元、合作金庫銀行新營
分行存款餘額5元及數位帳戶餘額50元、遠雄人壽保單兩份
(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15,161元、15,109元)、96年出廠
之汽車一輛,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
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善化溪美郵局
存摺、官田區農會存摺、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存摺、合作
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存摺及明細、遠雄人壽批註書、遠雄人壽
批註書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41頁;消債更字卷
第113-145頁)。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每月薪
資收入36,000元及遠雄人壽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為16,282元,參諸前揭標準,尚屬合理。
(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母親,扶養
負擔比例2分之1,支付父母親扶養費共17,000元。按直系血
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民法第111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父親00年00月
00日出生,71歲餘,無業,僅每月領有國保老人年金3,789
元,郵局存款餘額634,359元,名下十筆不動產,總價值3,4
42,384元,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聲請人母親00年0月00日
出生,63歲餘,於112年7月31日自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
職,銀行存款餘額313,370元,名下無財產,無領取社會補
助等情,有善化郵局存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臺灣土地銀行新市分行存摺、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
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附卷可
考(消債更字卷第179-195頁)。由是觀之,聲請人父親每
月有國保老人年金3,789元之固定收入,且有名下有價值超
過3,000,000元之財產,應有相當資力足以維持生活而無受
扶養必要;而聲請人母親雖已離職,但未達退休年齡,尚有
工作能力,名下尚有存款,且辦理退休後,亦可申請勞退金
,應有相當資力足以維持生活而無受扶養必要,故聲請人主
張扶養父母親云云,尚無可採。
(五)準此,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36,000元,扣除其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16,282元後,餘額約為19,718元,而如附表所
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額為5,350,192元,縱債
權人同意不再計息,以債務人每月餘額19,718元計算,所需
還款期間約271.34個月【計算式:5,350,192÷19,718≒271.3
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已超過消債條例第53條
所定之6年清償期。依此,衡量聲請人之經濟及債務狀況,
確已達有不能清償之程度,而有更生之原因,及藉助更生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
要。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有
不能清償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聲請
本件更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4,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57-162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以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暫列 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42,683元 消債更字卷第39-48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98,490元 消債更字卷第87-97頁 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0,158元 消債更字卷第81-82頁 5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51,366元 消債更字卷第49-51頁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1,376元 消債更字卷第83-85頁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45,514元 消債更字卷第61-71頁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37,878元 消債更字卷第73-79頁 9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57,449元 消債更字卷第53-59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7月2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51,278元 消債更字卷第99-107頁 1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無債權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79頁、消債更字卷第37頁 12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擔保債權金額為131,544元(每期6,246元×21期) ①消債更字卷第153-155頁 ②有設定動產擔保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5,350,192元 有擔保債權金額: 131,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