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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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杜善正
杜炳煌
兼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杜進福
被 告 杜繻慧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杜振祥
前列除杜繻慧以外被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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