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玉惠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18,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
1,1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