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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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王錫傳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本件袋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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