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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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林劉阿環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 告 林合發
林秋全
郭珍利
郭孟霖
郭福將(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財福(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玉郎(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書頡(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鄭伍廷
林珮蓁
林琬珊
林伊槿即林琬婷
黃明慧
楊景耀
林炳文
林麗卿
林秉廉
林寶麗(兼被繼承人林新開之繼承人)
林阿秀
郭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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