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明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登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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