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認調解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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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 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
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
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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