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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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黃照庭即林雙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雙鳳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
為由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
於15日內補正本件被繼承人林雙鳳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繼承系統表、提出該股票已為協議分割單獨繼承之
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及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章
相同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文件)等,此項通知已於112
年11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
仍未補正,即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其
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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