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80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胡如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孝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
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數之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算,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又強制執行,其執行
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
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復據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所明定(
民國101年05月01日修正)。依此,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
的金額或價額滿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應徵收8角。
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上開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定之新北市○○區
○○○○○000○○○○○0000號調解書正本,聲請於新臺幣(下同)2
0萬元範圍內,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依前揭規定,
應徵收執行費1,6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前經本院於112年
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113
年1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上開通知書、送達證書、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處(出納室)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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