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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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林心瑜
相 對 人 黃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
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
本院111年度家全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516,000元為
擔保金,經本院以111年度存字第93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
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
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重家財
訴字第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111年度家全字第11號民
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協議書正本及相對人印鑑證明正
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核與聲
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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