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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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莊再嶺
相 對 人 陳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力慈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
佰陸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
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同法第519 條亦有明定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177號),因
相對人提出異議,依法以聲請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原
告(即聲請人)勝訴,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
2年度家上易字第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
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訴訟費用 13,969元 (含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由聲請人繳納,由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 --------------------- 由相對人繳納及負擔,不予列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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