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何淑慧
相 對 人 黃文哲(即黃登坤之繼承人)
黃明章(即黃登坤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登坤向第三人黃榮華分
別借款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200,000元③500,000元④3
00,000元⑤300,000元⑥500,000元⑦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
分別為①82年9月21日②82年10月13日③82年12月15日④83年5月
13日⑤83年6月15日⑥83年5月17日⑦83年9月2日;相對人之被
繼承人黃登坤向第三人陳朝梱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83年4月12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黃登坤之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上開借
款②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元)。詎被繼承人黃登坤屆
期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計3,1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
金仍未清償。嗣第三人黃榮華及陳朝梱於104年10月5日將上
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而被繼承人黃登坤已於10
9年10月28日死亡,由相對人黃文哲、黃明章繼承取得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且於110年4月8日辦理繼承登記,然不
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影本各8件,借據影本11件,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2件,
土地登記謄本、臺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各3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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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6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太子段 496 1.21 2分之1 重測前:太子廟段320-5地號 相對人黃文哲、黃明章2人公同共有2分之1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太子段 496-1 160.76 2分之1 相對人黃文哲、黃明章2人公同共有2分之1 003 臺南市 仁德區 太子段 496-2 95.25 2分之1 相對人黃文哲、黃明章2人公同共有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