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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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陳和章
相 對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
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駁回
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而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新臺幣(下同)30,700元,須一併請求強制執行,惟未經裁
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法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03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全部勝訴,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第二審民事判決
就相對人關於聲請人部分之上訴駁回;相對人雖不服而再提
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2號
第二審民事裁定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電子卷宗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歷審裁判查詢結果查核無誤。
㈡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收據影本並調閱上
述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700元。惟聲請人第一審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
額為1,120,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為12,088元(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參照),則依上述歷審民事裁
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
數額係為12,088元。至聲請人預納逾12,088元部分金額係屬
溢繳,不應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並無理由,
爰予駁回。
㈢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其數額已得確定為
新臺幣12,088元,爰依上開規定,加給自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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