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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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甲○○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乙○○
丙○○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
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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