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紀光
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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