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鄭東興 住○○市○○區○○○街00○0號五樓 之00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
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
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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