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蕭冠彥即蕭成聰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
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
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
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
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
⒈應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回覆書(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⒉應提出美食早午餐店112年10月、112年12月、113年2月薪資袋
影本。
⒊應陳報母親自113年1月起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為若
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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