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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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號
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7,335元,惟再審原告不
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51號
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7,200,000元,從而,本件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72,2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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