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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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合康健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富吉多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29,76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46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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