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璨麟
被 告 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敏碩為被告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
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楊采浵,嗣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訴訟繫屬中被告台
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敏碩,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敏碩迄今仍
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李敏
碩為被告台灣菲凱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