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 告 A女
B女
C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被 告 陳○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陳○允為其本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
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被告陳○允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113年2月18日年滿18歲
,依前開規定,自113年2月18日起即已成年並取得訴訟能力
,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於其成年時消滅,應由本人承受訴
訟,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為本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