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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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
抗 告 人 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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