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士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宇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16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3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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