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璨麟
張珏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敏碩即李松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
09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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