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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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2日112年度訴字第474號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4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79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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