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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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柯瓊梅
被 告 周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利息起迄日欄位中「自112年5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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