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陳東益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林子千律師
陳全正律師
被 告 萬文翰 住○○市○區○○街0號0樓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萬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