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澤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捌萬捌仟玖
佰捌拾參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玖仟零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涉及財產權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並攸關當事人起訴、
上訴是否合法,及訴訟應採如何之程序進行,更影響司法資
源之有效分配及運用,具濃厚之公益色彩,故屬法院應依職
權介入之事項,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或自
認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0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上訴人將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13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與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於民
國112年3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
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不動產於112年3月2日之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3所示,有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2份、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113年1月25日南市財新字第1133002020號函文1份在卷可按
。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88,983元(計算
式:14,056,483+132,500=14,188,983)。準此,上訴人起
訴時,主張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747,967元,尚有
未洽。
三、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由法院
依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查,本件上訴人乃就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
上訴利益應為14,188,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308元
。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186,300元,經扣除
上訴人業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9,008元(計算式:205,308-186,300=19,008),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
四、末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188,983元,已如前述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872元。茲因上訴人於提起本件訴
訟時,僅依其主張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自行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124,200元,是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6
0元(計算式:136,872-124,200=12,672),爰併命上訴人
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按:土地為公告現值、建物為課稅現值)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 3,762,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 1,837,5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3,088,5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132,5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21,001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133,601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44,562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94,053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1,316,432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1,104,086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488,839元 1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1,803,252元 1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九萬分之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五 362,157元 總 計 14,188,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