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郭麗華
郭國泰
郭國明
郭莉芸
被 上 訴人 福隆宮
法定代理人 徐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
,810,000元【計算式:122,0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5
平方公尺(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102年8月15日126300號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占用面積)=12,81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18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