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泓文、陳昭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44,5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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