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所有權妨害除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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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蔡信行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宜妙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睿丞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紫緹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松倫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柏緯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黃馨誼即蔡振財之繼承人
蔡振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蔡信郎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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