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工作獎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芫鋐即李奕緯
代 理 人 劉哲宏、陳廷瑋、吳昌坪律師
相 對 人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作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5,390,7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