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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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林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宇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3,3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
73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3元
【計算式:773+3,000=3,7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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