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0號
原 告 范文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柒元
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
,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
用之一造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亦規定甚詳。
二、查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勞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本件應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而原告已繳納3,083元,則依上
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原告依前開規定暫免繳納之裁
判費6,167元即應由原告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