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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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峻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肆萬陸仟零貳拾陸元②壹萬貳
仟陸佰玖拾元③貳萬陸仟參佰柒拾元④捌萬參仟壹佰肆拾伍元
⑤捌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⑥貳萬元⑦玖萬壹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03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026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42 002 新臺幣1269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7 003 新臺幣2637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82 004 新臺幣83145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9 005 新臺幣86538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 006 新臺幣2000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32 007 新臺幣91837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026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69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637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83145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86538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20000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7 新臺幣91837元 蔡峻維 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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