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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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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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李秋雄
李信勇
李素春
于庄美
一、債務人李秋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陸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信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素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三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
之範圍內免除給付之義務。
五、債務人李秋雄、李信勇、李素春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
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九、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于庄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于庄
美為大陸地區人民,且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後,再
無入境記錄,有內政部移民署113年2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30
020424號函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
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于庄美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
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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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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