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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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佑昇即吳昱賢即吳沐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一成,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十六)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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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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