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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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施炫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
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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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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