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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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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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以捷
債 務 人 吳昕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新台幣參仟元與違約金新
台幣參仟壹佰肆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
權人主張債務人陳以捷積欠原債權讓與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新台幣53,376元,雙方約定按月分期清償
新台幣(下同)2,224元,共計清償24個月,且如一期逾期繳
款者,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由債務人吳昕弦
擔任連帶保證人擔保前開欠款。詎料,債務人陳以捷屆期僅
還款22,240元,尚欠31,136元迄未清償,而債權人為前開債
權之受讓人,爰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就前開請
求,固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為
憑,惟其於聲請事項係請求債務人陳以捷、吳昕弦連帶給付
53,376元及利息、滯納金及違約金等。本院認債權人前開聲
請事項與其於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述未受清償金額31,136元部
分顯有矛盾,遂於民國113年1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
內查明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乙事,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
前開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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