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育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