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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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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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張瑞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①壹萬壹仟陸佰參拾捌元②壹仟伍佰零陸元③壹仟柒
佰捌拾肆元④伍仟零肆拾元⑤壹仟伍佰壹拾貳元⑥伍仟零肆拾
元⑦陸仟貳佰參拾貳元⑧壹仟肆佰壹拾元⑨壹仟陸佰捌拾貳元⑩
壹仟肆佰貳拾伍元⑪壹仟貳佰柒拾捌元⑫參仟參佰陸拾肆元⑬
肆仟貳佰元⑭玖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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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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