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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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283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2642元 陳佩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 002 221232元 陳佩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四二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2642元 陳佩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21232元 陳佩君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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