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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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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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志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肆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亦有規定。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每月一
期共分18期攤還,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
且約定如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分期付款金額者,債權人
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12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4,64
4元及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
息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所載,本件分
期付款商品總價37,000元、每期應繳金額(期付款)2,322元
、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41,796元。是債務人每期應
繳納之款項2,322元,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2年11
月28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
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
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債權人之利息請
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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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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